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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特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2年5月12日訊(記者 張玲 翁任瑩 實習生 趙薇)5月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起案件顯示,百度公司前員工潘某某離職后入職字節跳動,被百度告上法庭,理由是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潘某返還百度公司為其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214800元,同時判決潘某某向百度公司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859200元,繼續履行對百度公司的保密義務。
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百度公司不僅向字節跳動辦公地址寄去收件人為潘某某的快遞,而且向法庭提供了潘某某出現在字節跳動辦公區、駕車停放在字節跳動地庫等多個視頻錄像,這些舉動被網友解讀為現實版諜戰大片。很多人從案件看到互聯網行業激烈的人才爭奪戰和同業競爭的殘酷,也再次感受到競業限制的威力。
中國裁判文書網頁面截圖。
法律“玲”距離欄目對深圳市民采訪中發現,競業限制對深圳人而言并非生詞,受訪對象認為,如果員工簽訂了競業協議就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廣東嘉得信(前海)律師事務所王德森律師在勞動法領域有多年的執業經驗,就該案件中涉及到的競業限制,以及百度公司獲取證據的方式是否涉嫌侵犯前員工隱私,他有自己的觀點。我們一起來聽聽看。
法律“玲”距離:什么是競業禁止?
王德森律師:競業禁止,也叫競業回避,是用人單位為保護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目的,要求員工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用人單位的員工,特別是一些核心崗位的員工或高管,會接觸、了解甚至掌握本單位的重大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信息。為防止該類信息被競爭對手利用或被離職員工用來與本單位競爭,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可與其特定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權利。
競業限制通常發生在員工離職后,法律規定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應向該離職員工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玲”距離:本案中潘某某被法院判賠上百萬元,王律師怎么看?
王德森律師:媒體報道中提到,該離職員工潘某某被法院判賠上百萬,實際上有21萬多元是返還百度公司在其離職后已支付的6個月的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另外85萬元是違約賠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但是對違反競業限制的情況做了例外規定,也就是說在《競業禁止協議》中可以約定離職員工在違反競業禁止的情況下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在違約金金額設置上,原則上可由企業和員工協商約定,違約金金額不可以過高,若用人單位以自己的強勢地位強行約定過高的違約金,法院是有權予以酌情調整的。
在本案中,百度請求違約賠償金是120多萬元,經法院審查認為違約賠償金額過高,予以酌減至85萬多元。
廣東嘉得信律師事務所王德森律師接受深圳法治發布記者采訪。(張玲攝)
法律“玲”距離:百度采取的調查手段是否侵犯了員工的隱私權?
王德森律師:根據媒體相關報道,該離職員工也提出了針對上述行為侵犯其隱私權的主張,法院并未認可。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公民享有隱私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侵犯。”隱私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具有“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特點。發生在公共空間的社會交往活動、公共場所的行蹤等情況本身具有公開性的特點,在沒有干擾到私人活動情況下,一般不涉及對其私密空間的侵害。
至于其個人的快遞信息等,百度對該個人信息的搜集和存儲可能涉及到《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百度公司作為其前雇主也早就掌握該信息,在未對外公開或售賣的情況下,僅用于自身取證之需,一般情況下不滿足侵權的構成要件。
【關于王德森律師】
王德森律師,廣東嘉得信(前海)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畢業于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具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嚴密的法律邏輯,主要專業領域涵蓋公司法、證券與基金法律業務及商事爭議解決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