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圳特區報,近日,網傳有偷渡人員通過高空跳傘進入深圳大梅沙。3月4日早上,讀特記者就此事向梅沙街道核實,街道工作人員進行了辟謠。梅沙街道工作人員稱,3月2日下午有三名跳傘人員降落在大梅沙區域,被梅沙民兵和海濱公園管理處保安發現。后經派出所核查,跳傘人員來自深圳三洲田的跳傘隊,當時在參與深圳某航空公司組織的活動,并非網傳的偷渡人員。
律師提示
自疫情發生以來,我們總能看到一些關于疫情謠言,這些謠言通常在疫情期間制造恐慌,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影響,甚至激化人民內部矛盾。無論造謠者出于何種心理,該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應當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一、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結前述,敬告所有造謠者,別再給人民群眾找麻煩,收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