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聞網2024年10月13日訊(記者 張玲 翁任瑩 曹宇旋)央視網報道,10月11日,余華英涉嫌拐賣兒童案在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重審,她被控拐賣人數從11人增至17人,涉及12個家庭。庭審從上午持續到下午五點半左右,法院將擇期宣判。
庭審現場(圖片來源: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玲”距離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2023年9月18日,余華英因犯拐賣兒童罪被一審判處死刑。因發現余華英有其他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案件在二審時被裁定發回重審。此次開庭重審,除原一審法院認定余華英拐賣11名兒童外,檢方新查明4起犯罪事實,涉及6名兒童,其中2名為余華英與丈夫王加文一同拐賣。令人毛骨悚然的是,余華英犯罪的起點竟然是賣掉自己的親生兒子。
有媒體報道稱,有多個被害者家庭來到當天的庭審現場。庭審相對順利,證據確實、充分,余華英當庭認罪,但未向被害者道歉,“她只在庭審最后說了一句,‘我傷害了這么多家庭,希望法院從輕處理,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多位被害人表示,希望法院在刑事上重判人販子,判處余華英死刑;在民事上,也盡可能賠償他們這幾年尋親的直接損失。作為其中一名被拐者的楊妞花透露,此次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仍是死刑。
此案在社會上引發重大關注,也引起了廣東卓建律所陳國慶律師的注意。陳國慶律師在刑事領域有十年的執業經驗,關于追訴時效和人販子的判刑標準,他為法律“玲”距離欄目做了詳細解讀。
法律“玲”距離:有網友問,這個案子從案發算起已經20多年了,是否已經超過了追訴的時效期限?
陳國慶律師:這個問題實際上就是一個追訴時效的計算問題。追訴時效的計算應該是從什么時候開始呢?應該是從犯罪終了的時候開始。
什么叫犯罪終了呢?就是說犯罪的這個事完成了。我們舉個例子,比如說盜竊,盜竊犯把人家東西偷盜了就完成了,這就叫犯罪終了。所以說我們在計算這個訴追訴時效的時候,一定要確定犯罪是否終了。我們在討論余華英這個案件的時候,就要確定他的犯罪終了的時間是什么時候。
從目前網上的報道來看的話,他最早是 1993 年開始拐賣兒童。 2004 年又再次因為拐賣兒童被判刑,也就是說,她的追訴時效應該是從 2004 年開始計算而不是從1993 年開始計算。貴陽警方真正立案的時間是 2022 年,我們計算2004年到2022年就是 18年時間,是沒有超過追訴時效20年的。這個案件,余華英可能會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陳國慶律師接受法律“玲”距離記者的采訪。(張玲攝)
法律“玲”距離:被害人訴求是嚴懲人販子余華英。按照刑法,拐賣多名兒童(或者婦女)的人販子最嚴的懲罰會怎樣?
陳國慶律師:余華英這個案件,實際上是一個嚴重侵犯婦女兒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犯罪行為。這種行為在刑法里面是一個重罪,也就是說判刑最低五年,最嚴重的是判處死刑。
網友有在討論余華英到底會不會被判處死刑,或者說二審法院會不會維持一審的死刑判決?這就要討論一個問題,即什么情況下才適合適用死刑?根據這個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用死刑的對象必須是拐賣兒童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是情節嚴重的主犯才會判處死刑,這是第一種。
第二種就是拐賣多人多次,比如說三人以上的情況,連續多次拐賣兒童的。
還有一種就是造成婦女兒童死亡的,或者是導致婦女兒童的親屬死亡的,這些情況都屬于可以適用死刑的情況。
我們結合余華英在這個案件當中的情況,就很明顯的存在兩個適用死刑的情形:第一個就是她拐賣了 17名兒童,這是第一個適用死刑的情況;第二個就是她導致了被拐賣兒童的父母死亡。這兩個情況足以讓法院判處她死刑,也就是說,一審法院是基于這些事實判處其死刑,是沒有什么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