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網絡熱點,直面網友關切。法律“玲”距離,從身邊網事入手,讓法律好懂好用,做你身邊的法律智庫。歡迎你把更多的法律案例和困惑告訴我們,我們請法律專業人士來解答。(電話:83521468,傳真:83911897,郵箱:zhangl@sznews.com)
深圳新聞網2023年10月20日訊(記者 張玲 翁任瑩 實習生 謝企 秦至臻 鄭佳怡)近日,崇州發生烈性犬撕咬2歲女童事件,讓人揪心。女童母親表示,她將追究小區物業和犬主責任。我們關注的是:烈性犬傷人,養犬人將面臨怎樣的處罰?事件的發生,僅僅是養犬人的過錯嗎?本期靜為律所特約之法律“玲”距離,廣東靜為律師事務所劉軍律師有話說。
確認法律責任需要關注以下事實
劉軍律師認為,從官方通報的內容看,這一次崇州市政府相關部門啟動時間比較快,立即成立了“崇州市聯合調查工作組”,并把相關的事實立即向大眾通報,讓人們第一時間了解事實真相。
劉軍律師分析說,要確認法律責任,事件中幾個關鍵點值得注意:
第一,這兩只烈犬并不是事發小區的,而是10月16日上午7時20分從外地躥到事發小區;
第二,發生咬傷女童的時間是早上8時許,也就是說烈性犬已經在該小區停留近40分鐘,并沒有人發現并采取相關的措施;
第三,發生咬人事件后,當天20時,白色拉布拉多被現場捕獲,而另一只傷人的黑色烈犬羅威納并沒有找到,當時是不是還在事發小區,通報沒有說明;
第四個事實是,當天21時,白色犬主賈某到案,22時黑犬羅威納被捕獲。應該說直到當天晚上10時,潛在的危險才消除。第二天,10月17日凌晨3時,黑色犬主人唐某到案;
第五個,我們注意到,從官方通報看,涉事兩只犬主人都是到案,不是投案。什么意思呢?到案通常是指接到公安機關的通知,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投案是主動來公安機關說明情況,這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
最后一個事實,根據崇州官方通報,當地警方已經對此次烈犬傷人事實予以立案偵查,并對唐某依法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因此,這已經由侵權民事案件變更為刑事案件了。
10月16日警方通報。
新華社相關報道微博截圖。
烈性犬主人是否在場并不能免除責任
犬傷人,犬的主人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劉軍律師表示,涉嫌罪名有兩個,一個是刑法235條的“過失致人重傷罪”,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個是刑法114條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民法典》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減輕承擔責任。
回到本案,涉案的兩只烈犬的主人當然要承擔民事侵權的賠償責任。從通報內容來看,受害女童并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法律上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一般是“故意挑逗犬或者刺激、驚嚇犬,導致動物一時失控等行為”。
承擔刑事責任后,還要不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可以看看民法典187條的規定,即同一案件中,既有刑事責任,也有民事責任的,當事人不因承擔了刑事責任就免除民事責任;另一個法律原則就是民事責任優先原則。
“狗主人事發當時并不在現場,說明狗主人對于涉案的烈犬看護、控制、管理有過錯,女童的受傷后果與狗主人的主觀過錯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而要承擔法律責任。動物致人傷害的免責條件是法定的,并不因狗主人是否在現場而免除責任。”
10月17日聯合調查工作組通報截圖。
涉事小區物業管理也有漏洞 相關立法工作亟待跟上
“本案的涉事小區物業管理也有問題。”發生撕咬女童的烈性不是小區的住戶養的。兩只烈性犬進入小區20分鐘而沒有發現,物業管理不到位也是本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一個原因。
劉軍律師表示,我國現階段并沒有全國性的關于養狗管狗等方面法律法規,只有一些地區性的法規,此外是治安管理、動物檢疫等方面零散的法律規定。通過這個事件,我希望有關部門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讓養犬、遛犬、防疫、管理都有法可依,讓養犬者清楚自己的注意義務和后果責任,從法律上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廣東靜為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軍接受深圳新聞網記者采訪。(張玲 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