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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聞網2023年8月17日訊(記者 張玲 翁任瑩 實習生 謝企 李沁雨 秦至臻)下班后還在用微信辦公,可以拿加班費嗎?最近,北京的李女士因為加班費與公司鬧掰了。據“中國普法”分享的這則案例,李女士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擔任產品運營,約定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因加班問題,李女士與公司產生了勞動爭議。李女士認為,她經常在下班后或假期使用社交軟件與客戶及員工溝通,公司應向其支付500多小時的加班費超過20萬元。
“下班后微信辦公算加班嗎?”登上話題熱搜。(視頻截圖)
下班后微信辦公能不能算加班?深圳人和廣大網友們也議論開了。有人認為,現在職場這么卷,法律上算,生活中不算。還有人說,老板說了算。本期法律“玲”距離,我們邀請曾凡新律師和黃志明律師就此話題來了一次隔空觀點碰撞,有助于我們從不同角度看清這個問題。
法律雖無明確規定 仍有兩種方式可讓員工得到休息保障
曾凡新律師接受記者采訪。(張玲 攝)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曾凡新律師在勞動法領域深耕多年,他告訴記者,目前我們國家并沒有就“微信辦公是否算加班”給出明確清晰的法律規定,但可以試著從微信辦公的實質性進行判斷。如果只是通過微信來安排工作或者是做一些簡單的回復,并沒有從事實質性勞動的,就不宜認定為加班。但是如果領導通過微信群的方式向下屬指令工作,而且要求其從事實質性的工作任務,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認定為加班,他的建議是:公司應當支付加班費或者是通過調休的方式來讓員工得到應有的休息保障。
黃志明律師曾擔任過大型企業總裁,他從企業角度和法律角度都給出了自己的解讀。他說,通常情況下,加班只是在辦公場所里進行的延時的工作。當今網絡時代溝通多元化,如果只是簡單地回復一些工作上的問題,不能夠苛求算作加班;如果通過微信溝通完全符合上班的工作狀態,符合成果的交付,那么它應當視為加班。
如何判斷微信辦公是具有實質性的工作?黃志明律師說,這就需要勞動者收集日常的一些痕跡,包括微信聊天記錄,微信的排班表,甚至是電子郵件、短信以及交付成果的一些痕跡。以上種種的證據可以形成時間上以及工作內容上的證據鏈,而認定了這個加班行為是發生在這個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這個行為就可以認定是屬于加班的行為。
黃志明律師就微信辦公接受記者采訪。(張玲 攝)
不定時工作制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了么?沒那么簡單
不定時工作制是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特殊工作形式,曾凡新律師強調說,這個工作制必須要經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行政審批,沒有經過審批就不能實行這種用工形式。如果企業有安排員工進行加班的,仍然需要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作為兼職仲裁員,曾凡新律師也審理過類似的案件。比如,有一些公司規定,微信或者釘釘打卡在公司 200 米、300 米范圍以內都可以視為上班或者下班的,由此也帶來一些爭議。對于這個問題,他建議企業最好做好規范化管理,即員工到底什么時間到達工作崗位,什么時間離開工作崗位,應該有清晰明確的統計,以此來解決規避加班費爭議的風險。
“我認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絕大多數的崗位其實并不需要通過(微信辦公)這種方式來進行加班的,所以對于我們企業管理層的工作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曾凡新律師的建議是,管理層不應當說想到了一件事情,馬上就要在微信群里溝通,馬上就給下屬安排工作任務,要求下屬進行回復。這也表明管理層在領導力、工作方法、管理方法上還有較大的改善空間。
曾凡新律師認為,適當的管理模式應該是讓企業員工在工作時間里能夠非常高效、積極地完成各項工作,而不必通過加班這種方式來完成工作。
一波三折 李女士最終獲二審法院認定公司應賠3萬多元加班費
很多人關心本文開頭所提到的李女士與公司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仲裁和一審法院都沒有支持李女士加班費請求,但二審法院讓事件出現了轉折,李女士獲賠3萬多元加班費。二審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公司未獲得不定時工作制審批。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對于此類勞動者隱形加班問題,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工作而否定加班,應虛化工作場所概念,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實質工作內容認定加班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