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聞網2023年7月24日訊(記者 翁任瑩 張宇杰 林玟珊 馮牧原 歐媛媛 實習生 韓紫盈)精神殘疾人犯罪需要負刑事責任嗎?由深圳市殘聯、深圳新聞網和廣東靜為律師事務所聯合打造的深網小課堂,聚焦殘疾人權益保護等法律問題,推出系列主題分享。本期的主題是精神殘疾人犯罪涉及的法律問題,分享人是廣東靜為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毅。
劉毅律師分享精神殘疾人犯罪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
劉毅律師給大家分享了一個案例:
李四是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二級。2016年,李四因瑣事與被害人張某發生爭執,后持搟面杖毆打被害人張某頭部,致被害人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李四于2017年8 月31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經精神病司法鑒定,李四在案發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李四的行為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呢?我們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怎么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說,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是根據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否屬于完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來判斷。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四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李四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依法從輕處罰。李四有自首情節,當庭能夠認罪、悔罪,且已賠償被害人張某的經濟損失,可依法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最終判決李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廣東靜為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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