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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聞網2023年6月14日訊(記者 張玲 翁任瑩 實習生 韓紫盈)路上走著,不小心就入鏡了,不小心就爆紅了?網絡時代的一張隨手拍,可能掀起軒然大波,也可能帶來多米諾骨牌效應,產生一系列的法律風險。近日發生多起因街拍引發的網絡爭議事件,也讓我們警覺,這隨手一拍并不簡單。本期法律“玲”距離,我們邀請欄目共建律所廣東靜為律師事務所的李潤民律師,為我們剖析不同情景下的隨手拍(街拍)背后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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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玲”距離:街拍發到網上是否有法律風險?街拍對象是素人或者公眾人物是否有所不同?
李潤民律師:某城市街拍事件成為了熱點話題,也提醒我們,街拍不是法外之地,當然需要在法律規定的尺度內進行,街拍行為是存在法律風險的,主要涉及到被拍攝方的肖像權和隱私權乃至名譽權。
街拍行為如果侵犯了被拍攝方的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利,街拍行為方需要立刻停止侵權,刪除相應的照片、視頻等材料,消除不良影響,恢復名譽并對被侵犯人賠禮道歉,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相應的損失。
公眾人物肖像權邊界稍比普通人的窄,基于崇拜的原因,懸掛公眾人物的肖像及出席公共活動,被拍攝或畫像,都不構成肖像權侵犯。這些照片基于新聞性的使用,與盈利無關,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法律“玲”距離:拍攝者(攝影師)是否應該知會被拍攝者?不拒絕意味著默認同意?
李潤民律師:除了新聞報道、國家機關依法履職、展示特定公共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等情況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對于偷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被拍攝者不拒絕≠默認同意。因為肖像權的授權使用需要被明確表示同意授權或者事后追認授權,即使同意拍攝,一旦采用抖音快手、B站小紅書等形式公開發表,仍需被授權。否則當被拍攝者要求刪除平臺上的照片、視頻時,若拍攝者拒絕刪除,構成侵權。
李潤民律師接受記者采訪。
法律“玲”距離:什么目的的拍攝才會違法?不以營利為目的,純分享的街拍能否免責?
李潤民律師:并不是只有用于商業目的的拍攝才會構成侵權!凡是侵犯被拍攝方的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的拍攝都涉及違法。
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例如,使用參加儀式、慶典等活動中的人的肖像,這類活動具有新聞報道價值,參加者置身于此已經處分了自己的肖像權益,因而純分享有新聞報道價值的街拍,不以營利為目的,是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可以免責。
法律“玲”距離:新聞報道不經授權播出構成侵權嗎?作為新聞媒體,新聞報道用到的街拍,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李潤民律師:為實施新聞報道,制作、使用、公開肖像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但同時也要注意隱私權的問題,例如:國防機密、商業機密、個人不愿意公開的財產情況、身體健康情況、夫妻生活、身體裸露部位等明顯屬于個人隱私的內容。
另外,需要確保新聞媒體的報道是客觀、真實的,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實、不存在使用侮辱性言辭等確保內容來源的可信度,這樣就能最大程度避免了法律風險。
【廣東靜為律師事務所】
廣東靜為律師事務所位于深圳。迄今為止,靜為律所已經為多家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以向客戶提供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為己任,并深信客戶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最大的維護是檢驗靜為每一位律師工作成效的重要標志。
【李潤民律師】
李潤民律師,法學碩士,目前是廣東靜為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過區級政府、央企、世界500強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擅長:訴訟仲裁糾紛、合同合規、法律顧問、公司風險防范、工傷人損認定、勞動糾紛、公司合規、金融發行、股權糾紛、制作盡職調查報告等各類商事民事訴訟和非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