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特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3年3月27日訊(記者 翁任瑩)近日,深圳市福田區檢察院辦理的一宗校外培訓機構教師猥褻兒童案成功獲判,法院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全部采納,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同時對其宣告終身從業禁止。
該案是2022年11月15日最高法、最高檢、教育部《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實施以來,福田區檢察院首例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職人員適用終身從業禁止量刑建議的刑事案件。
據悉,本案被告人祁某某是深圳某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師,2022年10月,其在一對一輔導學生上課時,多次對一名女性未成年被害人進行猥褻。后被害人家人發現報警,祁某某接到警方傳喚后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過程中,福田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第一時間介入偵查,聯合司法社工為被害人進行心理疏導,為其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并為受害人開通了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
為預防其再次犯罪,凈化教育培訓行業環境,福田區檢察院從保護未成年人角度出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現實中,不乏有類似祁某某的犯罪分子突破師德底線,嚴重違背職業道德,利用教授未成年人的職業便利實施猥褻兒童等犯罪,給未成年人及其家人造成傷害。在此,檢察官提醒各位家長,在選擇校外培訓機構和老師時,一定要注意向培訓機構咨詢師資管理機制,全面考察培訓老師的教學能力和師風師德。在學習過程中,要及時關注孩子的情緒變化,多與孩子溝通交流學習情況,確保提升學習的初衷不變成隱性傷害。
培訓機構在招聘老師時也要務必嚴把入職審查關,通過核驗無犯罪證明等方式,杜絕僅憑學歷、能力取才埋下的職業道德風險隱患,嚴禁有犯罪記錄、不良記錄的人員混入教師隊伍,日常管理中也要加大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倡導良好的師德師風建設,為機構、為學生營造風清氣正的育才學習環境。
【關于“從業禁止”】
“從業禁止”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預防犯罪、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而設置的預防性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2022年11月15日,最高法、最高檢、教育部《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開始實施,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教職員工犯罪案件中適用從業禁止、禁止令規定的具體規則,搭建了未成年人保護的“隔離帶”和“防火墻”。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教職工的概念:在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工作的教師、教育教學輔助人員、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以及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同時規定,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犯罪,參照本意見執行。
《意見》第三條: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意見》出臺之后,對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的教職員工,法院判處“從業禁止”不再附加期限,這就意味著“終身從業禁止”。
《意見》第三條還另外規定:教職員工實施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適用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