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率先建立“生前預囑制度”。(深圳新聞網資料圖片)
讀特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2年7月5日訊(記者 張玲)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最受關注的是,深圳通過修訂《條例》,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生前預囑”制度,要求醫療機構在患者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的意思表示。《條例》還要求能實現醫學檢驗檢查結果互認的,要減少重復檢查;允許港澳醫療專業技術人員經備案后多點執業;明確所有境外醫師在深圳執業累計超過三年的應當參加定期醫師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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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對 《條例》進行了解讀。《條例》共九章一百五十一條,分為總則、醫療資源配置與保障、醫療機構、醫療衛生人員、醫療服務、醫療秩序與糾紛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7月5日發布公告,圖為頁面截圖。
在“維護患者合法權利”方面,《條例》規定開具醫療機構用藥目錄外藥品或者為醫療保險患者自費藥品等,應取得患者明確同意;醫療機構收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供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患者生前預囑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的意思表示;醫療機構應當通過深圳市衛生健康信息化平臺共享醫學檢驗檢查結果,對屬于互認范圍的醫學檢驗檢查結果,且能提供規范完整的檢驗檢查報告和相應影像資料的,在疾病周期性變化規律時間范圍內,經執業醫師評估應當予以互認,不得重復檢驗檢查。
在“規范醫療衛生人員管理”方面,允許取得中醫類醫師資格證書的臨床醫師申請增加注冊中醫類別專業作為執業范圍,允許取得臨床類醫師資格證書的中醫醫師申請增加注冊臨床類別專業作為執業范圍;允許港澳醫療專業技術人員經備案后多點執業;明確從事藥學、檢驗、檢查、康復治療等醫療衛生人員在本市醫療機構執業的,應當辦理執業備案;醫療衛生人員辦理備案后,可以在其主要執業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執業;授予經培訓考核的專科護士一定范圍執業權限;明確所有境外醫師在本市執業累計超過三年的應當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等。
在“提升智慧醫療服務水平”方面,要求構建以電子病歷為核心,以信息化平臺為載體的智慧醫療服務體系,規定建立和完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與電子病歷數據庫,優化預約診療和互聯網診療服務;建立電子處方共享平臺,為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等提供電子處方流轉和處方調劑、藥品零售企業、保險結算支付等服務;授權開展互聯網診療的醫療機構查閱患者電子健康檔案;鼓勵醫療機構運用移動通信技術、智能健康裝備等方式,依法收集患者健康監測信息,推動人工智能輔助診療和智慧醫療服務創新發展等。
《條例》還要求加強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建立衛生行業監管平臺,運用信息化手段對醫療服務行為進行全過程、智能化監督管理;對手術室、診室和檢查室以外的醫療機構重點區域可以進行在線監測、監控。
《條例》還規定,醫療機構被吊銷執業許可證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執業登記,其負責人以及出資者、舉辦者五年內不得出資、舉辦醫療機構或者作為醫療機構的實際控制人,醫療業務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醫療業務負責人。
(條例全文可點擊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六號))
【關于《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前世今生】
2016年,深圳市在全國率先出臺醫療條例;
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要求深圳在醫療衛生領域聚焦“民生幸福標桿”戰略定位,瞄準“病有良醫”總體要求,加快構建國際一流的整合型優質醫療服務體系和以促進健康為導向的創新型醫保制度;
2020年10月,中辦國辦印發的《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對深圳創新醫療服務體系提出明確要求,支持深圳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在醫療健康領域先行先試。修訂醫療條例,在完善醫療機構登記制度、規范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行為等方面先行探索,進一步優化醫療資源配置、規范醫療執業行為、提高醫療服務水平,率先建立中國特色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打造健康中國的“深圳樣板”,為推進健康中國戰略部署,提供很多可復制、可推廣的深圳經驗。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
2023年1月1日,修訂后的《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