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網信網28日消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起草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稱《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辟謠機制,發現深度合成信息服務使用者利用深度合成技術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虛假信息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辟謠措施,并將相關信息報網信等部門備案。
《規定(征求意見稿)》共二十五條,主要規定了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總體要求。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深度合成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以及為深度合成服務提供技術支持的活動,適用本規定。明確深度合成技術、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等概念的含義。明確國家網信部門、地方網信部門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以及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使用者的基本要求。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強調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務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
二是明確了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要求建立健全算法機制機理審核、信息內容管理、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等管理制度,具有與新技術新應用發展相適應的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應當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并對使用者依法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加強內容管理,采取技術或者人工方式對輸入數據和合成結果進行審核,并建立健全相關特征庫。加強技術管理,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提供涉及生物識別信息或者可能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應當自行開展安全評估,預防信息安全風險。加強訓練數據管理,確保數據處理正當、合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
三是明確了深度合成信息內容標識管理制度。要求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對使用其服務所制作的深度合成信息內容,通過有效技術措施添加不影響用戶使用的標識,依法保存日志信息,使深度合成信息內容可被自身識別、追溯。對生成或者顯著改變信息內容的深度合成信息內容,應當使用顯著方式進行標識,向社會公眾有效提示信息內容的合成情況;對其他深度合成信息內容,應當提供進行顯著標識的功能,并提示使用者可以自行標識。發現應該進行顯著標識而未顯著標識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按規定作出顯著標識后,方可繼續傳輸。
四是明確了監督管理相關要求。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深度合成應用程序履行安全管理責任,依法依約核驗安全評估、備案等情況,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及時采取不予上架、暫停上架或者下架等處置措施。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辟謠機制,設置便捷有效的用戶申訴和公眾投訴、舉報入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標明備案編號;開發上線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對網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五是明確了法律責任、解釋部門和施行日期。違反《規定》相關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規定》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