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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1年5月12日訊(記者 張玲 實習生 翁任瑩 鐘麗珊)近日,一樁離婚官司引起了人們對“離婚冷靜期”的熱議。
3月3日,原告湯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軌生育一女為由,向醴陵市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向法院提交了親子鑒定報告,證明女兒湯某某并非親生,同時提出包括判決離婚、房產分割等9項訴訟請求。被告付女士辯稱,同意離婚,但現有房產雖登記在原、被告名下,卻由被告父母出資為付女士所購,若房屋不能判決歸自己所有,則不同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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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湯先生收到了法院的判決書,駁回其離婚的訴訟請求。判決書稱:原、被告系自主結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礎。現雙方感情出現裂痕,但只要兩人能夠慎重考慮、理性對待,相互關心,相互體諒,共同協作,努力維系家庭,兩人仍有繼續共同生活的可能;且根據我國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規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暫判決不準離婚,給予原、被告一定時間修復感情,更有利于社會穩定和家庭和諧。
判決結果一出,網友不冷靜了。有人說:我有點搞不懂道德和法律了。還有人疑問:孩子都不是自己的,修復啥感情?甚至有人表示:別怪現在年輕人恐婚,就這樣,怎么給大家信心?
圖為判決書截圖。(圖片來源見水印)
本期張玲說法,我們邀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劉亞娟律師聊聊“離婚冷靜期”以及離婚房產分割話題。
記者:什么是離婚冷靜期?該案中,從3月3日湯先生提起離婚訴訟,到4月30日法院駁回請求計算,已超過民法典規定的30天的離婚冷靜期。請問,離婚冷靜期到底是怎么算的?
劉亞娟律師:離婚冷靜期是民法典規定的一項新制度,針對的是雙方到民政局登記離婚的情形。我們不應隨意擴大到訴訟離婚,因為訴訟離婚本身就是一個相對漫長的過程,往往當事人走到法院這一步,都是思量許久的。而到了法院后,從立案到開庭又需要數月。在此情況下,尤其是在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或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強行要求雙方再冷靜,不合情理和法理。
根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法發〔2018〕12號》第40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里仍需要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才可設置。而事實上,根據以往的經驗,除非雙方達成調解,絕大多數離婚案件是很難在三個月之內結案。因此,整個訴訟流程的設計,已經給了當事人足夠冷靜的時間了,無須再通過判不離的方式來強行冷靜。
記者:據了解,2020年12月4日,民政部表示訴訟離婚并沒有“冷靜期”的規定,為何此案法院還以離婚冷靜期為由駁回湯先生的訴求?
劉亞娟律師:此案本身并非明確符合應當判離的情形,從常理上來看,人們普遍認為婚外出軌生子應當屬于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且本案當事人雙方都同意離婚,判離似乎更合理。所以我猜測,法官可能從內心的價值觀考慮而做出了不準離婚的判決。
劉亞娟律師表示,離婚冷靜期是針對雙方到民政局登記離婚的情形。
記者:如果有證據表明,男子確實并非孩子生物學上的父親,此情形是否符合離婚要求?
劉亞娟律師:暫且不考慮妻子是否存在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單就此行為以及產生的后果來看,已經給丈夫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故認定為民法典中所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更符合人們普遍的價值觀。
記者:非訴訟婚姻冷靜期過后,如果夫妻雙方仍堅持要離婚,下一個程序是什么?
劉亞娟律師: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所以對這個案子的當事人而言,在此次判決之后要保持分居狀態一年,就符合法定的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了。實際上經常有人都已經起訴離婚了,還在一個房子里面分房居住,這樣確實是很難讓人認為是感情破裂了。
記者:若房產被登記在雙方名下,但由被告父母出資購買,該判給誰?
劉亞娟: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如果沒有約定,或者沒有特別聲明是贈與給其中一方,那么離婚時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父母的出資根據證據的不同可能被視作贈與或者借款。
在房產份額分配上,律師從訴訟策略上一般是請求法官酌情多分給出資的一方,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就有我方當事人酌情分得六成的,且父母的出資按借貸處理的。
劉亞娟律師接受深圳新聞網“張玲說法”欄目采訪。
【關于劉亞娟律師】
劉亞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先后從事警察、律師之職。在多年的律師職業生涯期間,已成功辦理數百起民事訴訟案件,其中尤以婚姻家庭法律事務和房地產法律事務(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商鋪租賃糾紛、小產權糾紛、合作建房糾紛、離婚房產分割,房產繼承等)為主要研究領域,并尤其擅長處理該領域內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執業以來已累計為客戶提供數千起該領域內的法律咨詢,并已成功辦理數百起涉及家事、房產類的訴訟及非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