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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1年3月22日訊(記者 張玲)2021年3月5日凌晨2時許,一個花瓶從天而降,掉到正在吃夜宵的老林一家1米遠的地方,把居民從睡夢中驚醒。發生在深圳市寶安區某住宅小區的這起事件到底是高空拋物還是高空墜物?半夜三更花瓶為什么掉下來?民警隨之展開了調查。
經審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以涉嫌高空拋物罪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黃某。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于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后,深圳發生的首宗涉嫌高空拋物罪案例。黃某,也成為深圳涉嫌高空拋物罪的第一人。
半夜三更,到底是誰把花瓶從16樓扔下來
民警調查時,老林回想了一下,此前并沒發現特別異常的情況。當時,路上已沒有行人,周圍一片安靜。事發前不久,他只聽到過小區里有人發生過爭吵。“好像是男人和女人吵架的聲音,為什么吵,那就不清楚了。也沒吵多久就停歇了。”老林對民警說。
經排查發現,高空拋下的花瓶來自頂層16樓過道里的公共花臺。那個花瓶是以前的租戶搬離時擱置在那里的,已有很多年了。這個花瓶是個圓柱形的陶瓷花瓶,高約30厘米、直徑約15厘米,重量10斤左右。花臺的外側有較為密致的圍欄,未見有損壞,當晚也沒有刮大風,排除了意外墜落的情形。
如果是人為的,那么,到底是誰從16樓扔下了這個花瓶?又為何選擇在深夜?通過查看小區監控和多方調查,警方很快鎖定了扔花瓶的重點嫌疑人——黃某,一個并未住在這個小區的95后小伙。
3月5日傍晚時分,黃某歸案。他承認,是自己從高空扔下了那個花瓶。原來,黃某認識某開便利店的女孩小琳,因追求不成一氣之下做了傻事。女孩小琳認為黃某不適合她,明確表示拒絕交往,3月4日晚上兩人大聲爭吵了起來。小琳離開后,拉黑了黃某。黃某隨后乘坐電梯直接來到了最頂層的16樓,看到花臺上擺放的花瓶,他轉身拿起就朝樓下扔去,想嚇嚇便利店開在一樓的小琳。
高空拋物罪是新罪名 “以刑罰之重,捍衛頭頂上的安全”
令黃某沒料到的是,警察竟然這么快就找到他了。
負責此案的崔檢察官表示,黃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的規定,已經涉嫌高空拋物罪。高空拋物罪是一個新的罪名,此前的高空拋物案件,大多數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法律追究。
“黃某無視樓下路人和停放車輛的安全,從高空往地面扔花瓶的行為,雖然沒有砸到人和車,但花瓶砸落地點距離燒烤店擺桌子的位置和就餐人員僅一米遠,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社會危險性極大。”
城市里高樓林立,高空拋物如同懸在人們頭頂隨時落下的利劍。正因為此,人們對高空拋物行為深惡痛絕。必須以刑罰之重,捍衛公眾“頭頂上的安全”。
崔檢察官表示,“誰都不希望提心吊膽行走在高樓大廈之間,但若高空拋物的行為不被約束和懲罰,誰能保證自己是安全的?”
什么是高空拋物罪: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