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網絡熱點,直面網友關切。張玲說法,聯手深圳市律師協會,請來深圳專業律師,從身邊網事入手,讓法律好懂好用,做你身邊的法律智庫。歡迎你把更多的法律案例和困惑告訴我們,我們請律師來解答。(電話:83521468,傳真:83911897,郵箱:zhangl@sznews.com )
今天是三八”國際婦女節“,祝每個女性都能在家庭和工作中實現個人的自我價值。
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1年3月8日訊(記者 張玲)今天是三八“國際婦女節”,我們來聊聊和女性密切相關的法律問題。不久前,“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元家務補償”的新聞沖上了熱搜,也促使更多人對家務勞動的價值重新評判。是什么,給了離婚的全職太太底氣?當然是法律。
據報道,2015年,陳先生與王女士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雙方開始產生矛盾,并于當年7月開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隨王女士居住生活。
2020年10月,陳先生向房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歸陳先生撫養,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妻子王女士認為,婚后自己承擔了照顧孩子、料理家務等家庭事務,陳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務幾乎不關心也不參與,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財產,并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16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陳先生與王女士離婚;孩子由王女士撫養,陳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享有探望權;共同財產則由雙方平均分割。法院同時判決陳先生給付王女士家務補償款5萬元。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我們疊的每一件衣服、掃的每一次地、給孩子換的每一條紙尿褲,都是有價值的。今天的問題拋給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杜芹律師,請她回答:“一旦離婚,因為照料家庭而喪失的龐大時間精力體力,以及喪失參與社會工作的機會成本的一方之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
杜芹律師專注家事法律問題多年,她說,“自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施行起,這一問題有了肯定的答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記者了解到,“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并非今年才有。已經廢止的《婚姻法》曾規定,一方主張離婚家務補償,必須以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由于現實生活中,大部分中國家庭實行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很少人會簽署婚前書面協議,這條規定實際上處于休眠狀態。《民法典》的施行,則激活了這個制度。
記者:全職太太是否天然處于經濟的弱勢?
杜芹律師:全職太太因為沒有工作時間、工作機會、工資。所以,不僅收入沒有,只能被動地參與家庭財產的積累,而且工作能力降低,未來的收入潛力也逐漸下降,因此,處于天然的經濟弱勢。
記者:如何就家務勞動進行薪酬的轉化?
杜芹律師:薪酬轉化,可以嘗試用“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做出。就是雙方簽署《夫妻財產約定》,將相當于全職媽媽薪酬的金額或折算成財產,約定歸屬于全職媽媽所有。
當然,薪酬是否是解決全職太太經濟損失的好方法,也不一定。夫妻之間,關系、感情、財產難免交織在一起,真正的平衡點,各家各有不同。
記者:目前您經手的深圳離婚案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家務勞動薪酬(補償)的案例多嗎?
杜芹律師:這樣的訴訟會很多。大部分認為自己做家務多于對方的,都會加上這項訴求。需要明確的是,離婚訴訟,只能主張家務勞動補償,不能直接主張家務勞動薪酬。
當然計算家務勞動補償金額時,可以適當參考薪酬,再外加降低工作能力的補償。
記者:這種主張,是否可視為社會的一種進步?
杜芹律師:是進步。《民法典》相關法條最大的價值,就是提醒夫妻,家務勞動有價值,必須要珍視。但無論怎樣,珍視全職太太的付出,認清全職太太犧牲的不僅是收入本身,更是未來贏得收入的機會和能力,進而還之以理解、幫助、支持,才能真正營造幸福的家。
【關于杜芹律師】
杜芹律師。
杜芹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全球總部合伙人、盈科全國婚姻家事委員會主任、深圳律協民事委員會主任、幸福加遺囑庫創始人。專注辦理婚姻、繼承等重大疑難家事訴訟,提供家族財富管理傳承規劃與落地實操。《婚姻律師,這么做才專業》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