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前女記者馬金瑜發文指控長期遭丈夫家暴,持續引發關注。該文章曝光后,引發社會大眾熱議。中央政法委網站對此發文表示,家暴不是“家務事”,全社會都應“零容忍”。
隨著家庭暴力問題凸顯,我國法律已加大對家暴行為的處罰力度。2016年3月1日,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生效。該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
澎湃新聞查閱知網發現,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曾在《我國反家庭暴力法適用效果評析》一文中,以2016-2018年間400份涉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為樣本,用數據分析的形式體現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情況以及涉家庭暴力訴訟案件在反家庭暴力法下的適用效果。
研究發現:施暴者與受害人之間性別關系十分突出,婦女指控男性實施暴力的占九成多;家庭暴力類型中,身體暴力占七成以上,其余是精神暴力、經濟控制、性暴力。然而,法院確認構成家庭暴力的比例只有二成,家暴取證難、舉證難的狀況無大改變。
文章中建議,為改善反家庭暴力法適用效果,建議統一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同時提升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能力,更有效地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作用。
西北地區涉家暴案件數最多
在該論文中,作者蔣月對400份2016-2018年間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裁判法院所屬地區進行統計。其中,在西北地區的案件有103件,占25.75%,在所有地區中數量最多,占比最大。華南地區的案件數為27件,占6.75%,數量最少。蔣月在論文中表示,此組數字雖不能準確地呈現不同區域之間家庭暴力發生率及其差異,但它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家庭暴力的發生情況。
除案件分布區域外,該論文還對家庭暴力案件中當事人年齡分布和性別比進行統計。據樣本案件統計結果顯示,涉嫌家庭暴力的主要年齡群體為31-40歲的人群,其次是41-50歲群體。此外,施暴者與受害人之間性別關系十分突出,女方指控男方實施暴力的占九成多,男方指控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的,僅占3%。
對家庭暴力類型、存續時間和傷害結果,該論文也進行了相關統計。以侵犯受害人權利類型為劃分依據,家庭暴力類型主要有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控制。在當事人訴稱遭受到的家庭暴力類型中,身體暴力最多,數量高達355件,占75.21%;性暴力最少,有3件,僅占0.64%。
另據樣本案件判決書顯示,僅有113件判決書明確記載了家暴持續時間,占28.25%;而有287件判決書對此記載不詳或無記載,占71.75%。在有明確記載持續時間的113件判決書中,家庭暴力持續間1-5年的為最多,共47件,占11.75%。時間15年以上的,有13件,占3.25%。此外持續1年以內的24件,占6%;5-10年的19件,占4.75%;10-15年的10件,占2.5%。
從當事人訴稱受到家庭暴力傷害的后果看,無論是身體傷害還是精神傷害,輕微傷所占比例最大,嚴重精神損害也占一定比例。
家暴舉證難、取證難仍是常態
蔣月在論文中認為,遭受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嚴重威脅的當事人舉證難,是法學界和司法界公認的事實。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之后,家暴證明難的狀況有所改善,但未發生大改變。
在400個樣本案件中,根據原告性別統計舉證情況的結果顯示,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舉證率顯著提高,已有超過一半案件的當事人除自我陳述外,還提供了其他證據證明家庭暴力發生。但同時,僅有當事人自我陳述為證無其他舉證的案件數占比為44.5%,也約達一半。
同時,涉家庭暴力案件中仍存在舉證證據種類少,舉證難等問題。對此,文章稱,因家庭暴力發生場所隱蔽,通常無影像資料,無目擊證人,受害人往往無法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指控方舉證之難,遠遠超出其他民事案件舉證之難度。
據文中樣本案件統計結果顯示,涉家庭暴力案件證據來源少且集中。其中,來自醫療機構的記錄和證明系占比最大的證據,約占總數的五分之一左右。此外,文中還列舉了受害人本人直接收集的證據;公安局(派出所)的證據;施暴者對家暴的記錄,包括施暴方的保證書、承諾書、道歉信、懺悔書、微博截圖等八種證據源。文中表明,除上述幾類證據,其他來源的證據很少,受害方能夠舉證的證據種類都極其有限。
家暴證據認定難,僅二成多指控獲法院確認
在文中分析的400個樣本案件中,法院認定構成家庭暴力的僅有91件,占樣本總數的22.75%;未確認構成家庭暴力的有255件,占總樣本數的63.75%;另有54件是否構成家庭暴力情況不詳,占13.5%。可見家庭暴力案件不僅當事人舉證、取證難度大,法院認定和采信證據也不易。
例如,受害人僅舉出幾張傷情照片、病歷、醫療發票、報警回執、兇器等,很難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甚至連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都很難得到認定。在收集的樣本中,部分法官對此認為,診斷證明、門診病歷、受傷照片等只能反映原告受傷,但不能證明原告的受傷是因被告行為所致,故不予采信。
此外,僅憑孤證不能定案。統計結果顯示,僅有一方當事人自我陳述而無其他證據的案件,無一被法院確認存在家庭暴力;僅有病歷、照片的,法院一般也不確認家庭暴力發生過。
在該文的400個樣本案件中,只有9個案件的當事人(均為女性)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占2.25%。其中6件獲得法院批準,占申請總數的66.67%;3件申請未獲準,占33.33%。與指控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數相比較,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數量很小,法院的核準率(批準申請數與申請數之比)偏低。
文章認為,核準率偏低原因主要有兩方面:其一,可能是人民法院核準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時掌握標準過于嚴苛;其二,證據不足。
涉家暴案件數量與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數量相比較,說明多數當事人不了解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未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同時,法院在裁定準許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在明確裁定具體保護措施方面有明顯不足。
家暴受害人申請離婚損害賠償難獲準,獲賠金額小
400份樣本中,申請離婚損害賠償的有76件,占19%。而76件申請中,有29件獲準法院支持,占38.16%;47件申請未獲準許可,占61.84%。
因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而請求損害賠償的,有24件獲準支持,占全部賠償申請件數的31.58%,占全部樣本判決書的6%。
在實際獲賠的29個離婚案件中,受害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金:10001-20000元的有9件,占31.0%;5001-10000元的有6件,占20.69%;3001-5000元的有6件,占20.69%;1001-3000元的有4件,占13.793%;高于2萬元的有3件,占10.34%;另有1件賠償金在1000元以內,占3.45%。
是否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可能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裁判結果,人民法院傾向于將未成年子女判給無家暴行為的一方,但是這種影響不顯著。在91個確認家暴事實的樣本案件中,只有31個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
其中判決母親享有直接撫養權的有10件,父親享有直接撫養權的有15件,另有6件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該論文認為,對于家暴實施方與撫養權確認方之間的關系,法院的認識還有待提高。文中指出,在人民法院確認家暴事實存在的情形下,判定孩子的撫養權時,仍過于注重父母雙方經濟實力,過多考慮父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愿望,而不重視家庭暴力情形,是欠慎重的。
文章建議提升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能力
針對該論文中研究發現的涉家庭暴力訴訟案件呈現出的適用效果,作者據此就立法和司法提出:應統一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提升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能力、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作用等若干建議。
統一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是指,公安機關、法院或其他社會組織均應以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家庭暴力定義為準。該法擴大了家庭暴力的認定范圍,將經常性謾罵、恐嚇列入家庭暴力的行為方式,因為經常性謾罵、恐嚇等行為,其損害雖不如身體暴力那么直觀可見,但給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傷害是客觀存在的。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配偶一方對其實施了有形的身體傷害行為或是無形的言語傷害,達到“經常性”標準的,均應認定為家庭暴力。
文章認為,另一方面,警察是干預家暴的第一力量,要有效地提高警察處置家暴的水平。首先,應當引導警員樹立正確的反家暴觀念,克服將家暴歸于家庭成員日常生活矛盾或瑣事爭議的錯誤認識。其次,應規范警察接警、出警等干預家暴的行為。為此,應當通過在警察院校開設反家暴專門課程、反家暴的職業培訓、反家暴實踐訓練、發放干預家庭暴力手冊等措施,提升警員對家庭暴力的認識,使其具備正確的立場,掌握調查、處置、干預家暴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改善干預家庭暴力的效果。
同時,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實踐中最直接有效的措施之一,因此要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作用。鑒于它是臨時性的緊急救濟措施,人民法院審核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時,對是否已發生家暴或者是否面臨現實危險的認定,宜從寬掌握,而不應將此程序法上的認定與實體法上是否構成家暴之認定一視同仁,從而更及時有效地保護受害人或者潛在可能的受害人。
除上述建議外,文中還指出法院應公平分配家暴舉證責任,凡確認存在家暴的判決書均應引用反家庭暴力法;改善家暴導致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判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歸屬時應充分考慮家暴事實;對法律職業人進行反家庭暴力法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