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和侵權責任編草案。其中第787條擬規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
是否賦予逝者近親屬器官捐獻決定權,引起多名委員討論。部分委員的意見是希望相關立法能夠“提速”,如全國人大代表張健建議增加親屬可以“委托代表決定捐獻”的規定,以提高捐獻遺體的效率。
也有不少委員建議對此“應慎重”,比如陳斯喜委員就提到:遺體不等同于遺產,親屬有沒有權利自行處理遺體。甚至他提到了更尖銳的問題:如果由家屬來決定捐獻,“會不會出現出于非法目的,應該治療的放棄治療、應該搶救的放棄搶救的情況?”
立法機關里的爭議,反映的是不同群體對于遺體捐獻問題的認知差異——醫學領域期望提高捐獻效率,避免生的希望被扯皮中斷;而法律界則更多地關注其背后的法律風險、道德風險,即如果由家屬來決定是否捐獻遺體,是不是會形成某種“道德危險”。
2018年,我國完成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獻6302例,捐獻數量已經位居世界第二位。但我國每年約有30萬需要移植器官的患者,其中僅有1.6萬多人有機會獲得器官移植。推動移風易俗,鼓勵更多的器官捐獻、遺體捐獻是大勢所趨,也是生命的召喚。
但遺體捐獻又是一件相當微妙的事。它關系著生者的希望,也關系著死者最后的尊嚴。捐獻聯系著兩頭的公平,一頭是逝者,捐獻有沒有真實反映其意愿?生前有沒有得到正常的治療?另一頭就是接受器官移植者,在生的機會面前,有沒有得到器官的公平分配?如何避免這項崇高的事業被金錢所污染?這就必須要在制度上做出更全面妥帖的安排、保障。
我國雖然早在2007年就由國務院制定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但是更基礎的民法層面上制度安排還是空缺。遺體捐獻當中的遺體是不是“物”?是不是“遺產”?應該由誰來處分?不把這個基本民事法律關系理順,很多捐獻的行業性規范就可能成為空中樓閣。
現實當中,就有不少捐獻人生前已經簽訂了捐獻書,但是死亡后,家屬卻強烈反對捐獻,結果導致死者生前的這一愿望沒有實現。有的是未成年的孩子在身患絕癥之后,由家長決定將遺體捐獻,把生的希望留給了人間。但問題是,憑什么由家長來決定孩子的遺體捐獻?法律上的處分權的依據在哪里?
所以,這次審議的民法典草案當中提出“賦予逝者近親屬器官捐獻決定權”,試圖以此來填補之前的法律漏洞。但這也帶來了更多的爭議。雖然立法規范遺體捐獻是為了更好地推進移風易俗,但也要避免步子邁的太大,引發逆反情緒,造成不必要的誤解。為此,立法機關在審議有關遺體捐獻的相關民法規定時,顯示出了更加審慎的態度。比如,鄭功成委員就提出:“建議可以加強宣傳引導但先不入法為宜。”
其實,越是棘手的話題,越是需要通過更廣泛的討論,來獲得更大的立法共識。遺體捐獻的相關民事立法慎重一些,也是期待形成更大共識。